(非破产)强制清算中劳动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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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清算制度可以保障公司彻底退出市场,有序的市场主体更迭,使得市场井然有序,并充满活力,而且清算的有序开展和顺利终结,能够对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有力保护。
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非破产)强制清算中劳动关系。
关键词:非破产;强制清算;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TU756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公司解散是导致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直接原因,也是非破产清算程序的起点,公司解散后直接的后果是公司进入非破产清算程序,公司仅能从事与清算事务相关的业务。对于非破产清算,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程度,任意清算是在企业全部或部分投资人需连带承担企业债务时,根据该等投资人意愿,对企业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的清算,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即适用任意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公司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债务与财产进行清理、申报、确认与偿还,终结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法定清算适用于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
2、公司非破产强制清算的概念
公司是出资人依法律规定,出资设立的,依照其出资比例和数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公司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企业形式,公司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并独立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公司要依法设立,也要依法终结,即公司清算,公司除合并、分立而解散外,都要组织开展公司清算。[1]
强制清算,则由司法机关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其前提是公司怠于清算,或迟延清算。这种分类主要是强调了在非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时清算人的选任方式的不同。
强制清算同上述特别清算有很大的差别,一是这两种清算程序启动原因不同。二是司法机关介入程度不同,对于强制清算,司法机关只能依据股东或者债权人的申请,只依申请就特定清算事项作出裁定,法院监督的本质依然是其司法审判权;相对来说,特别清算中,法院往往积极主动作为,其权利渊源不仅仅是审判权,而是特殊清算制度赋予的清算参与监督权,而其作用范围也比强制清算更广。
3、公司非破产清算的一般规定
3.1、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原因
公司清算程序的启动具有法定的原因,即公司解散,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具有一定限制,只能从事清算事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引起公司非破产清算启动的事由包括:(1)自动解散;(2)决议解散;(3)行政解散;(4)司法解散。[2]
3.2、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保护的制度设计
建立完善的公司退出机制对于维护市场稳定、保护市场相关主体利益是十分重要的,我国非破产清算制度的设计便体现出了该特征。根据当前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大致路径为:(1)公司解散事由发生;(2)成立清算组(3)进行清算:若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4)清偿债务,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5)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4、企业非破产强制清算中劳动关系处理的立法建议
4.1、建立强制清算制度,增加违反强制清算义务的刑事责任
建立企业强制清算制度,是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履行其诚实信用义务的体现。因为企业通过其经营活动,使其成为投资者利益、债权人利益、国家利益及职工利益的混合体。当企业停止经营活动后,应当依法将各种不同的利益厘清。否则,就是故意损害债权人、国家和职工的利益。史尚宽认为:“民法上关于清算程序之规定,为强行法,不得以章程、捐助章程或总会之决议而变更法定清算程序。”。[3]
要保证企业履行强制清算义务,就应当将强制清算义务纳入刑事法的保护范围,同时,加强对恶意不清算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立法。首先,从现实中恶意逃逸、拒不清算的情形来看,仅仅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足以让违法者止住脚步。当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不足以让违法者畏惧时,刑法的介入就成为必须。“当市场主体的利益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得以解决时,冲突便会向政治层面转移,从而使干预主义得以产生。”[4]
4.2、完善企业非破产清算中处理劳动关系的相关规范
首先,企业确定提前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应当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虽然公司181条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都规定企业提前解散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作出解散之决议,如需要相关政府机关批准的,再由相关机构批准。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清算过程是企业员工对企业提前解散决定逐渐理解并接受的过程。
其次,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关于员工的处理及补偿方案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发现企业对员工的处理及补偿方案有违法之处,应当及时让企业纠正。备案之方案,应不低于法定补偿标准,且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作为处理员工问题的最低方案。
最后,法律可以将企业组成清算组并公告企业解散后至少30天后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时点。因为如果确定企业组成清算组宣告企业解散时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时点,则对员工来说略显仓促,员工还没来得及了解企业解散清算的情况就与他终止劳动关系,员工难以接受。[5]
4.3、确定企业清算程序开始后企业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企业提前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是以注销企业消灭企业法律主体资格为目标的。因此,当企业与员工在30天内不能协商一致的,企业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并给予员工法定补偿金,补偿的依据是不低于劳动合同法第47条以及企业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员工处理及补偿方案。企业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到达员工时,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员工对补偿有异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4.4、完善非破产清算救济保障制度
法律制度的一般性规定指导法律主体依法开展具体法律行动,是法律的应然和理想状态,该理想状态的发挥必须靠各相关主体积极主动地区履行权利义务,共同营造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为达成这种目的,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内容建设,增强相关法律主体的履职意识,另一方面要设立救济制度,在一方主体不如实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予以惩戒和处罚,补救其可能造成的恶劣影响,使法律制度继续发挥作用。
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完善也要从设立公司非破产清算救济保障制度入手,切实加强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害人的保护,才能使非破产清算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清算活动的诉权保障立法。
5、结束语
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公司在完成历史使命后顺利退出,维护债权人、股东和利害关系人利益,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利莎.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6.
[2]王涛.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金泉.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4]黄良军.企业非破产清算中劳动关系处理之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24(04):24-28.
[5]杨录海.公司非破产清算通知制度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0.
[6]李睿.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